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宏柏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限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2-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限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期限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9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00.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9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2,83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7,803.4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030.56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已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376 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
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 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与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于 2020 年 8 月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
2020 年 8 月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乐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 2020 年 8 月与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
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包含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503229029000210238             0.001    募集资金专户
有限公司乐平支行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008603300700395             1,659.60   募集资金专户
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乐平       936007010013496683            1,030.91   募集资金专户
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乐平       936005020000100059            1,501.58   定期存款账户
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248568344               1,572.84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乐平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33200188000441017              69.19    活期存款账户
公司杭州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33200181000730562           12,500.00   活期存款账户
公司杭州分行
合计                            -                   18,334.13   -
     三、本次调整建设期限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调整建设期限的募投项目为“功能性气凝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该募投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额(万元)
功能性气凝胶生产基
                               12,236.25               9,236.25               276.43
    地建设项目

     四、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的具体情况

    (一)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概况

    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对相关募投项目进度规划进
行调整,拟将“功能性气凝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本次调整前建设计划                    本次调整后建设计划
                                            将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功能性气凝胶
功能性气
           新增功能性气凝胶产能 10,000 立   产能 3,000 立方米/年,预计 2023 年下半年
凝胶生产
           方米/年原计划自 2022 年上半年    完成建设;二期建设功能性气凝胶产能
基地建设
           开始建设,2023 年中旬完成建设    7,000 立方米/年,预计 2024 年 12 月完成建
项目
                                            设

    (二)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的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经过市场调研和谨慎论证,设计了六个募投项目
并且统筹设立了项目部,但考虑到公司自身建设管理能力、新建产能调试和新增
销售能力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的协调性,以及相关人员的储备情况,公司计划按
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有序安排六个募投项目的建设顺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采取了建设时间错峰的推进方式建设募投项目。

    硅酸酯是气凝胶的重要原材料,由公司三氯氢硅装置的副产物四氯化硅进一
步酯化而形成。公司原有三氯氢硅装置副产的四氯化硅主要用于生产气相白炭黑,
富余用于生产硅酸酯的部分较为有限。而氯硅烷绿色循环产业建设项目及公司第
二套 5 万吨三氯氢硅项目建成后,将大幅增加四氯化硅的产量,能够为公司功能
性气凝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提供充足的原材料。

    因此,公司计划优先开展募投项目中氯硅烷绿色循环产业建设项目、新型有
机硅材料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建设项目中第二套 5 万吨三氯氢硅项目的建设,待
上述项目大规模建设结束后,再开展功能性气凝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功
能性气凝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自 2022 年上半年开始大规模投入建设,
2023 年中旬完成建设。

    2022 年上半年,随着氯硅烷绿色循环产业建设项目、新型有机硅材料建设
项目、第二套 5 万吨三氯氢硅主体工程土建施工相继结束,公司按计划启动了功
能性气凝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但项目启动以来,国内多地爆发新冠疫情,功能
性气凝胶项目的建设施工、设备采购、物流运输等多方面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导
致项目建设及辅助设施的施工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截至目前,公司合理预计
已无法于 2023 年中旬完成建设,拟调整该项目的建设期限。

    (三)募投项目继续实施的可行性

    功能性气凝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产品气凝胶具有耐高低温、密度低、绝缘
性强等优异性能,可用于建筑材料、航天航空、工业管道﹑储罐、工业炉体、电
厂、救生舱等诸多领域的保温隔热。近年来,上述行业都保持了较快的发展态势,
有力促进了气凝胶保温材料的消费需求,为本项目产能的消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气凝胶材料具有超过传统材料的优良阻燃性能,能够将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包
高温耐受能力提高至 800℃以上,能有效解决高温环境下动力电池的热失控问题。
目前,气凝胶材料在新能源车领域已开始部分替代传统隔热材料,未来将随着新
能源车及动力电池的发展得到更大规模的应用。相较于传统领域的应用,应用于
动力电池的气凝胶产品附加值更高。为拓展气凝胶产品在动力电池市场的应用,
公司近期积极开展气凝胶的样品试制、送样,并于 2022 年下半年通过了某头部
动力电池企业的送样测试,目前正在准备合格供应商评审工作,公司的气凝胶产
品进一步拓展了新的应用范围。项目建设具有较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随着公司向动力电池企业送样测试的顺利开展,气凝胶产品进一步拓展了动
力电池领域的应用。为了实现项目收益的最大化、进一步提升气凝胶的产品附加
值,并形成公司对动力电池气凝胶市场的先发优势,公司拟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
进展,相应调整产线工艺、设计布局及建设期:将项目分为一二期分期建设,一
期优先用于新能源车动力电池保温隔热方面,建设产能 3,000 立方米/年,预计
2023 年下半年完成建设;二期主要用于动力电池保温隔热及管道、外墙、储罐
保温方面,建设产能 7,000 立方米/年,预计 2024 年 12 月完成建设。

    (五)为保障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后按期完成拟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募投项目本次调整建设期限后能够按期完成,公司将积极采取如下措
施:1、指定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部门积极与项目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严格
监督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募投项目进度;2、对设备供货方所在地的情况保
持关注,对于可能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五、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限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
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化,虽然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进度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项目调整建设期限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限的事项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
求进行调整,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
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功能性气凝胶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 2024 年 12 月,公司将继
续统筹协调全力推进,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限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
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
调整建设期限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
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期限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
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期限
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限事项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
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
途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限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宏柏新材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期限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