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1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7.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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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工、朱崇强、周世权
202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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