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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21-01-28  

                        股票简称:蓝天燃气                             股票代码:605368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Lantian Gas Co.,Ltd.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生产街北段路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本公司”、“发
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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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
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
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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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
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
股份;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
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
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蓝天燃气股
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
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
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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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蓝天燃气、蓝天燃气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蓝天燃气股票的收益将
归蓝天燃气所有。”


      (三)作为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启勇、

向焕荣、郑启、赵鑫、王儒(2020 年 11 月卸任)、程平松(2020

年 1 月卸任)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燃
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
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天燃气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
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
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哥哥、公司董事李国喜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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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
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
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
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
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姐姐李效萱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
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
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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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
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
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董事李国喜的儿子李华栋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
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
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
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
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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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七)公司董事长陈启勇的配偶张先梅、董事王儒(2020

年 11 月卸任)的配偶孙雄英、高管赵鑫的配偶勾志柯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燃
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
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天燃气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
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
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承诺人
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八)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做出了如下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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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蓝天燃气股
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3、承诺人将忠实履
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
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
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条件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
日起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
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的5个
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
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
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条件的,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
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若公司在上市之日起3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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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
认可的方式。公司及相关主体可采取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的5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
东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按照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方
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1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1,000
万元,且不低于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3)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任
一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
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且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后的次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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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控股股东已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的5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
方案(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
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
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且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后的次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的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
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按照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
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
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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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四)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执
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定
公司股价方案,完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
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
持义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
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
履行增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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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出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
行过程中,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
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目前持有公司
24,342.30万股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公司出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
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人出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
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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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为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者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者停发薪酬或津贴;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本人的部分(如持有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应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尽可能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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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作为蓝天燃气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6
月、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
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蓝天燃气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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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估机构的承诺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蓝天集团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承诺”之
“(二)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承诺”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承诺”。


      (三)其他持有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新华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发行人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同时,
发行人将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强化审计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稳步提高公司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

     作为河南省内主干线管网覆盖范围很广、输气规模较大的综合燃气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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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抓住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天然气产业快速发展的契机,利用自身专业化、规
模化经营优势,不断扩大管网覆盖范围,积极发展用气均衡稳定的天然气用户,
提升在河南市场的占有率;同时加快拓展城市燃气业务,进一步向下游延伸产业
链条,稳步提高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

     3、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巩固公司市场占有率。作
为城乡统筹基础设施一体化的载体和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的出发点,中心镇和一
般乡镇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城镇燃气配套设施。公司拟以驻马店市为中
心,辐射周边乡镇,进一步推进城镇燃气化,满足及贯彻城乡统筹发展及推进新
型城镇化建设之需。公司将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
障募集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尽快给
予公司股东更多回报。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陆续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
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增长。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
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同时,公司还制
定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将有利于公司股东获得更多投资回报,降低中小投
资者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风险,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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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效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
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加权平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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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利用对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同时启动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加权平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促成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购回价格以公
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加权平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
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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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2018年5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和2018年6月15日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
的股利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努力积极的履行现
金分红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同时,公司在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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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原则上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如公司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
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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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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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
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51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7号)批
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蓝天燃气”,股票
代码“605368”。本次发行的6,550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21年1月29日起上市交
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29日

       (三)股票简称:蓝天燃气

       (四)股票代码:60536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270.2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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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6,550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55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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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Henan Lantian Gas Co.,Ltd.

       (三)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9,720.2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陈启勇

       (五)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生产街北段路西

       (六)经营范围:天然气输送及销售;天然气相关产品开发及利用;天燃气
管道管理。

       (七)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河南省内的管道天然气业务、城市燃气等业务,
位于天然气产业链的中下游。

       (八)所属行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D45)

       (九)电话:0396-3811051

       (十)传真:0396-3835000

       (十一)电子信箱:ltrq2017@126.com

       (十二)董事会秘书:赵鑫

       (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陈启勇           董事长、总经理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2        李国喜                董事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3         黄涛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4        向焕荣                董事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5         郑启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23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6       李保华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7        王征                独立董事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8       付浩卡               独立董事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9        赵健                独立董事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10       赵永奎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11       扶云涛                 监事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12       王京锋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13        赵鑫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十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
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持股方式                  持股比例
                                                                (万股)

                                                   直接持股         385.50          0.83%
  1       陈启勇             董事长、总经理
                                                   间接持股         243.42          0.53%

                                                   直接持股         579.60          1.25%
  2       李国喜                  董事
                                                   间接持股         340.79          0.74%

  3       向焕荣                  董事             直接持股          92.55          0.20%

  4        郑启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35.70          0.29%

  5        赵鑫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股          92.56          0.20%

                                                   直接持股         262.00          0.57%
  6        王儒       董事(2020 年 11 月卸任)
                                                   间接持股         243.42          0.53%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喜的      直接持股       3,340.00          7.22%
  7       李新华
                               弟弟                间接持股      15,598.55       33.71%

                                                   直接持股          82.90          0.18%
  8       李效萱    李国喜的妹妹、李新华的姐姐
                                                   间接持股          24.34          0.05%

  9       李华栋              李国喜的儿子         直接持股         193.20          0.42%

  10      张先梅              陈启勇的配偶         直接持股           0.10          0.00%


                                              24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持股方式                    持股比例
                                                                    (万股)

  11      孙雄英              王儒的配偶              直接持股           34.90        0.08%

  12      勾志柯              赵鑫的配偶              直接持股           20.95        0.05%

                       李国喜、李新华、李效萱的母
  13      刘开荣                                      间接持股        4,586.09        9.91%
                                   亲

  14      夏桂莲       与李国喜、李新华是婶侄关系     间接持股           87.63        0.19%

  15      李万莲       与李国喜、李新华是姑侄关系     间接持股           24.34        0.05%

  16      李万柏       与李国喜、李新华是叔侄关系     间接持股             4.87       0.01%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具体为:

       1、相关人员持有蓝天投资股份情况

       陈启勇持有河南蓝天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投资”)50 万
股股份,持股比例 1.00%;李国喜持有蓝天投资 7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40%;
王儒持有蓝天投资 5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00%;李新华持有蓝天投资 3,20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64.08%;李效萱持有蓝天投资 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0.10%;
刘开荣持有蓝天投资 94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8.84%;夏桂莲持有蓝天投资 1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0.36%;李万莲持有蓝天投资 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0.10%;
李万柏持有蓝天投资 1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0.02%;

       2、蓝天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蓝天投资持有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集团”)100.00%的股
权,蓝天集团持有本公司24,342.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61%。

    备注:间接持股下的最终持股比例=相关人员对蓝天投资持股比例*蓝天投资对蓝天集团持股比例*蓝天

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数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李新华。

       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12645579J;注册地

                                             25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址为驻马店市解放路68号;注册资本为1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扶廷明;经营范围
          为:对电力、燃气、化工、矿业、房地产业的投资;建材、钢材、甲醇、乙二醇、
          乙醇、冰醋酸、醋酸乙酯、二甲苯、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销售;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动产租赁;
          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蓝天集团持有本公司24,342.30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52.61%,所持本公司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李新华持有蓝天投资64.08%的股权,蓝天投资
          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100.00%的股权;李新华还直接持有本公司3,34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2%。

                  李新华,男,出生于1975年8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工作,曾任液化总公司业
          务主管及豫南管道总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蓝天投资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
          10月至今任蓝天集团董事长;2007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蓝天集团总经理。2007
          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豫南管道董事长;2008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蓝天燃气董事
          长。李新华身份证号:41280119750804xxxx,住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39,720.2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6,55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蓝天集团                24,342.30     61.28          24,342.30     52.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李新华                   3,340.00        8.41         3,340.00      7.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6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        (万股)        (%)
 3     熊保明                    1,125.60         2.83            1,125.60       2.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嘉兴嵩山常棣一期
 4     投资合伙企业(有               600.00      1.51             600.00        1.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5     李国喜                         579.60      1.46             579.60        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扶廷明                         451.20      1.14             451.20        0.9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谢先兴                         432.00      1.09             432.00        0.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陈青云                         432.00      1.09             432.00        0.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彭盛楠                         420.30      1.06             420.30        0.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河南华泰建设有限
 10                                   420.00      1.06             420.00        0.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
 11    胡明耀                         418.00      1.05             418.00        0.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2    张新义                         408.20      1.03             408.20        0.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其他 215 名股东合
 13                              6,751.00        17.00            6,751.00      14.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计持有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6,550.00      14.16    无限售条件
         合计                   39,720.20       100.00           46,270.2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次发行完成后、上
           市前股东户数为68,913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24,342.30                 52.61%

                2                 李新华                                      3,340.00                    7.22%

                3                 熊保明                                      1,125.60                    2.43%

                       嘉兴嵩山常棣一期投资合伙企业
                4                                                              600.00                     1.30%
                              (有限合伙)

                5                 李国喜                                       579.60                     1.25%

                6                 扶廷明                                       451.20                     0.98%

                7                 谢先兴                                       432.00                     0.93%

                8                 陈青云                                       432.00                     0.93%

                9                 彭盛楠                                       420.30                     0.9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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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0           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420.00                   0.91%

                   合计                             32,143.00                 69.4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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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55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9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最终网下发行数量为655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5,895万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招商证券包销,本次招商
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3,543股,包销金额为2,745,803.28元,包销比例为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7,988.00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2021年1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1)第00042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序号                     项目               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9,988.10

    3                  审计费用                      306.41

    4                  律师费用                      482.48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3.96

    6                发行手续费用                    83.05

                    合计                            11,294.00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72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
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97,988.00万元,扣除本公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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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需承担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1,294.00万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6,694.0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9元(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9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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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
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
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上述审阅数据详见《蓝天燃
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

     发行人合理预计2020年全年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6亿元至38亿元,同比增长
幅度为-0.90%至4.61%,预计2020年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3.1亿元至3.3亿元,同比增长幅度为-2.75%至3.53%,总体保持平
稳。上述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
据,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
情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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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
  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
  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
 1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49474035158
                                   马店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2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57060188000002516
                                   司驻马店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3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4910000010120100284719
                                   州分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
 4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411704010170060701
                                   马店分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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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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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1”,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简称“甲
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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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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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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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

     项目协办人:姜士洋

     项目经办人:刘海燕、鄢坚、谢强、张茜、蒋恬婧、邢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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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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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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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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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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