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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天燃气:招商证券关于蓝天燃气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            刘智、贾音



被保荐公司名称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启勇
住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路 68 号
联系电话              0396-3811051
联系人                赵鑫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蓝天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1 号)核准,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天燃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6,5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96 元,并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蓝天燃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蓝天燃气进行持续督导,现
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蓝天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燃气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招商证券已与蓝天燃气签订保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
                                                      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
 3                                                    等方式,对蓝天燃气的业务经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等进行
                                                      了持续跟踪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或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背承诺等事项。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通过现场回访交流、现场检查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督导义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务。
       各项承诺
                                                    查阅蓝天燃气三会文件及其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关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司完善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治理制度,并督促其严格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相关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抽查内控执行情况,督促蓝天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燃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未发生该等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等不存在未按期履行承诺情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形。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7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
                                                       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表,公司按募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18                                                    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
        施等承诺事项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蓝天燃气 2021 年度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蓝天燃气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

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蓝天燃气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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