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君致律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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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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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 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 查 意 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蓝天燃气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宇龙实
业”)持有的长葛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蓝天新能源”)
5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0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出具的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
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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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 核查意见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
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前一日止,即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各方出具的自查
报告,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入股数 卖出股数 结余股数
交易人 职务或关系 交易日期
(股) (股) (股)
标的公司蓝 2021-09-13 400 - 400
黄二科 天新能源副 -
2021-10-13 400 0
总经理
上市公司控 2021-09-22 - 5,800 0
股股东蓝天 2021-09-23 1,000 - 1,000
扶琦博 集团董事兼 2021-09-28 - 1,000 0
总经理扶廷 2021-10-11 2,000 - 2,000
明之子 2022-03-28 8,000 - 10,000
(一)黄二科针对上述本人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
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蓝天燃气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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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 核查意见
卖蓝天燃气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其亲属泄露蓝天燃气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
息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关系,不
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本人和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扶廷明对其亲属上述买卖蓝天燃气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扶琦博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
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蓝天燃气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
内幕信息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向亲属泄露蓝天燃气关于本次重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情形。本人儿子扶琦博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
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本人及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扶琦博对上述买卖蓝天燃气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
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蓝天燃气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
卖蓝天燃气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其亲属泄露蓝天燃气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
息买卖蓝天燃气股票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关系,不
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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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
果(查询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
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
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
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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