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蓝 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5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4.96 元,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62,702,000 股。 本次解禁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共涉及 9 名股 东,上述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共计 10,959,12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21%。该 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因触发承诺事项(具体详 见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所网站的《蓝天燃气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限 售股份锁定期的公告》),该部分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上市 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62,702,000 股,本次解禁上市流 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形成的限售股。 1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进行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该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32,154,340 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 32,154,340 股),该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494,856,340 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 次股本增加不涉及持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股东。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未发生因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股本 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涉及的股东范围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具体为: 1、作为(或曾作为)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启勇、向焕 荣(2021 年 9 月 24 日辞职董事职务)、郑启、赵鑫、王儒(2020 年 11 月卸任董 事职务)、程平松(2020 年 1 月卸任董事职务); 2、公司董事陈启勇的配偶张先梅、董事王儒(2020 年 11 月卸任董事职务) 的配偶孙雄英、高级管理人员赵鑫的配偶勾志柯。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1、作为(或曾作为)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启勇、向焕 荣(2021 年 9 月 24 日辞职董事职务)、郑启、赵鑫、王儒(2020 年 11 月卸任董 事职务)、程平松(2020 年 1 月卸任董事职务):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 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 2 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 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 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陈启勇的配偶张先梅、董事王儒(2020 年 11 月卸任董事职务) 的配偶孙雄英、高级管理人员赵鑫的配偶勾志柯: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 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 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 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3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 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 14.46 元/股(公司对 2020 年度利润进行了利润分配,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放了现金红利 0.5 元/股,因此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14.46 元/股), 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前述承诺,公司上述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0,959,12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1%。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持有限售股份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份占公司总 售并上市流 数量 数量 股本比例 通数量 1 陈启勇 3,855,000 0.78% 3,855,000 - 2 王儒 2,620,000 0.53% 2,620,000 - 3 向焕荣 925,500 0.19% 925,500 - 4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持有限售股份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份占公司总 售并上市流 数量 数量 股本比例 通数量 4 郑启 1,357,000 0.27% 1,357,000 - 5 程平松 716,500 0.14% 716,500 - 6 赵鑫 925,594 0.19% 925,594 - 7 张先梅 1,000 0.00% 1,000 - 8 孙雄英 349,000 0.07% 349,000 - 9 勾志柯 209,531 0.04% 209,531 - 合计 10,959,125 2.21% 10,959,125 - 六、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项目 本次解禁上市前 变动数量 本次解禁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328,493,465 -10,959,125 317,534,34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66,362,875 10,959,125 177,322,000 合计 494,856,340 - 494,856,34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相关承诺;本次限售 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