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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天燃气:蓝天燃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2-09-22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职权与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

    发行人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
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
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
转债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1.3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次可转债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次可转债债权债
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
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以下
简称“债券持有人”)组成。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并对本规则约定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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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
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
次可转债,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
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债券的,
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相关约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1.5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决议对本次可转
债全体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
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
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
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 A 股
股票;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

    (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五)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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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3.1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
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
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
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歇业、解散或
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3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的其他情形。

    3.2    除本规则第 3.1 条约定的事项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
会议另行授权。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4.1    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
会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
席对象发出并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
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确定。

    4.2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四)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五)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
化;

    (六)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八)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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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提议;

    (二)受托管理人提议;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含 10%)
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3   本规则第 4.2 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受托
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4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
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
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
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
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4.5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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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
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6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个交易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个交易日。于债权登
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
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4.7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
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
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
席。

    4.8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4.9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10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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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5.1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5.2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 3.1 条和第 4.2 条的规
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代表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
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
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
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
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本次未偿还债
券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3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
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
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
的关联方(合称“其他重要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
发表意见,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
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
张数。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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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4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
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
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5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
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5.6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
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交易结束
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资格和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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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6.1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或其它方
式召开。

    6.2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召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
主持。在召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
总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6.3    应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
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
或说明。

    6.4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
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6.5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
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
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有效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
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6.6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
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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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7.1   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7.2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7.3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
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
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4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
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
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每一审议事
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
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7.5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6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10
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7.7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包
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且持有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
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7.8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
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
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
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
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9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
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
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7.10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
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11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
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
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
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7.11   会议召集人和主席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席、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
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7.12   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召集人、
会议主席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7.13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
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8.1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规则不
得变更。

                                   12
    8.2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8.3   本规则约定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8.4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
的本次可转债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
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
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8.5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
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8.6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
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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