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蓝天燃气: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9-22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1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开设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2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解答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有关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指

定的报纸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的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

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

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

                                   4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

请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

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

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

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后及时将

来访者和公司被访者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5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时间、登录网站及登录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和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6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

露。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7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