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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3-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
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晨光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本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8 月 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保荐人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计划。
                                                    作计划。
       保荐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导相关协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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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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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诺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发现或应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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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违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   背承诺的情况。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保荐人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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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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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
                                                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10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安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排审阅,并督促公司尽快安排更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正或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11                                                合,并已根据持续督导机构的建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生该等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保荐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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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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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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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
       保荐人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
       量。
                                                  展。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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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对晨光新材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
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诚                        甘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