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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12-0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
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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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2.2.7 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
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
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见附件 2);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3);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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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
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订。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实行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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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 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是             否
                   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
                                                是             否
                     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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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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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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