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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12-09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7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 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42.12 万股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
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对拟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
激励对象人数由 48 名变更为 46 名,授予数量由 91.00 万股调整为 84.00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办理完成,在确
定授予日后的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共计 3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44 人,实际授予数量
81.00 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
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7、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一次解除限售                                                          40%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二次解除限售                                                          30%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三次解除限售                                                          30%
                 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授予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6.97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亿元。本期公司解除限售期考核
 为: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3.50亿元;或       目标完成度≥100%,公司层面可
 2021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3.75亿元。                  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
 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
 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
 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年度 OKR              9>       7.5>
              X≥9                        X<6
  绩效得分             X≥7.5     X≥6             本次解除限售的44名激励对象年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度OKR绩效得分均≥7.5,本期个
                                                   人层面标准系数为1。
   个人层面
                     1.0           0.8       0
   标准系数

     注:年度 OKR 绩效得分最高分为 10 分。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
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关于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变动的说明:
    因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利润
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4,8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92,405,000 元,转增 55,443,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40,253,000 股。
    故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 81.00 万股相应增加调整为 105.30 万股。
    2、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
    (1)解除限售数量:42.12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8%
    (2)解除限售人数:44 名
    (3)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性股票数量占获授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05.30             42.12                 40%
(业务)人员(44 人)
        合计                 105.30             42.12                 40%
注: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激励股票均根据 2021 年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转增后调整。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
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
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晨光
新材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