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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晨光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0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
律法规)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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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工作机制及程序,保证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工作机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
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证券部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机制,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证券部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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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未公开信息除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    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十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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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
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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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可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
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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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
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并作
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节    接受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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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
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执行。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
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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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在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工作,防止通
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
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五十五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
回答得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如公司可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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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
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
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
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货币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提供尚未正
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
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公司应避
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
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
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
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
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公司宣
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
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
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公司应加强接待
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档案制度,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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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公
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认真核查特定对
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文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并在收到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
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文件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其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调研等方式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
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为了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
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业绩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应尽
量避免或者暂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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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
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
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
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的法定披露
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
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
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十三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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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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