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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0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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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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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遇到情况紧
急的,在确认全体应当参会的人员均收到会议通知、资料后,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应说
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
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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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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