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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2-0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买卖证券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回复。在收到董
事会秘书发出的书面回复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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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
交易所予以备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
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
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
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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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
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
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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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报个人信息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或部分锁定:
    (一)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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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与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
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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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
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
罚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章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①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②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③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④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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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⑥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
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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