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2-0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
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
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
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
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
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审计:


                                         3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当符合最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
式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格式指引和要
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5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由董事会秘书作为主要负责人统筹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参与人主要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力等),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
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五)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
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7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列
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
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
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8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
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保密措施

                                         10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
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
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
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
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各部门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1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