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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4-1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适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选举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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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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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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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非经常性生产经营方面合同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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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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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年应该至少在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需视需要征
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在相关提案内容明确、完整且合法合规的情形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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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五)董事会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会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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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
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到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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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
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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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或自然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作出决议,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
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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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六)记录人姓名;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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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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