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德昌股份 股票代码:605555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Dechang Electrical Machinery Made Co., Ltd. (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股份”、“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 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 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2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7、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 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企管、宁波德融、宁波德朗、 宁波德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 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 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 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 3 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 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 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股东和丰创投、金浦投资、江阴毅达、中小基金和钱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 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 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 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新増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合规性 新增股东黄轼所持股份锁定 36 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 企管、宁波德融、宁波德朗、宁波德迈所持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锁定 36 个月; 新增股东和丰创投、金浦投资、江阴毅达、中小基金和钱进系申报前 6 个月之前 入股,因此锁定 12 个月。上述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 求,公司制定了如下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4 (一)启动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自 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 每股净资产,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 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 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日起,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主体应依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采取相应的行为,并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 通过的具体方案(如有),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原则 股价稳定措施的确定及其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不应导致公司、相关参与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4、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5、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 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5 1、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20 个交 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 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 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8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回购股票:如控股股东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其 具体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 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 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的 1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回购股份相关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未出现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公司董事(独立 6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 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 5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其他:公司还可以制定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之后实施。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 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五)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 且未出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 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 增持义务。 2、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如 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董事会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提出 的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回购金额等额的 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 7 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效力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 2、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出具承诺,承诺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 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公司聘任的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聘任,视同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 公司在聘任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 诺书,承诺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 (七)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 任何对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能通过。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0 日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 实履行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8 相关承诺如下: 1、对于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 关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本人将对发行人具体执行的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予以积极支持,且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发行人的任何利益。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分红用于做出补偿或赔偿。 3、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 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 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 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若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和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分红(如届时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用于做出补偿或赔偿。 4、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 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0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0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00%;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 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 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 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 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 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 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 11 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 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 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 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12 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日内,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 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 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 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 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将: (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 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根据上述承诺初步测算 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 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 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13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 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 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承诺:如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伦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 14 资者的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 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众 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实施交 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由本公司与相关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监管机 关认可的方式确定,或根据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确定。 3、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 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 者的监督。 2、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 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本人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之前,不要求发行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不从发行人处领取 任何形式的分红,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任何形式的分红; (3)在履行之前,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包括本次首发上 市后自二级市场直接或间接买入的部分); (4)以自有资金(含发行人应付本人的直接或间接的分红)赔偿公众投资 者因依赖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由本 人与相关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监管机关认可的方式确定,或根据司法机关裁 判结果确定。 3、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 15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 者的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 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本人将: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在履行之前,不要求发行人进行任 何形式的分红、不从发行人处领取任何形式的分红,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的任何形式的分红; (3)如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在履行之前,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包括本次首发上市后自二级市场直接或间接买入的部分); (4)不要求发行人发放或增加、也不从发行人处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津 贴等报酬,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任何报酬; (5)以自有资金(含发行人应付本人的直接或间接的分红)赔偿公众投资 者因依赖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由本 人与相关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监管机关认可的方式确定,或根据司法机关裁 判结果确定。 3、如发行人等主体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首发上市 各项声明承诺,且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本人也将执行上述约束措施。 4、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行人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就公司股东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 16 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 不当利益输送。 2、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 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九、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1、主要财务信息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立信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5243 号)。公司经审阅 2021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例 资产总计 239,863.62 183,823.53 30.49% 负债合计 173,680.47 133,292.27 30.30% 股东权益 66,183.15 50,531.26 30.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183.15 50,531.26 30.97%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产能的扩张,2021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 17 均较快增长,净资产较 2020 年末有所增长。 (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44,989.57 76,078.49 90.58% 营业利润 17,588.83 12,511.12 40.59% 利润总额 17,849.85 12,469.34 43.15% 净利润 15,671.76 10,624.67 47.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5,671.76 10,624.67 47.50%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2,947.31 11,555.55 12.04% 利润 公司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44,989.57 万元,同比上升 90.58%;实现 净利润 15,671.76 万元,同比上升 47.5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671.76 万元,同比上升 47.50%,主要原因一方面系 2020 年 1-2 月受疫情影响 公司未能正常开工导致当期业绩较正常水平低,另一方面系 2021 年 1-6 月公司 业务规模较上年同期扩大。公司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净利润同 比增速,主要系受到汇率变动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产品销售毛利下降 所致。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0,321.78 -13,266.60 177.80%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20,647.10 1,347.19 -1,632.60%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9,138.29 16,962.29 -46.13% 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1,568.79 -327.47 579.07% 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381.76 4,715.42 -91.90% 增加额 公司 2021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321.78 万元,同比上升 177.80%,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及销售回款及时;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8 流量净额-20,647.10 万元,同比下降-1,632.60%,主要原因系公司当期购买新增 设备、模具、土地及理财等。 2、经营状况 目前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正常,未出现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相关因素。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经营模式、采购模式、 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 化。 (二)发行人 2021 年前三季度业绩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 2021 年前三季度的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预计数 2020 年 1-9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210,000 至 225,000 139,981.61 50.02%至 60.74% 净利润 21,000 至 23,000 19,297.22 8.82%至 19.1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000 至 23,000 19,297.22 8.82%至 19.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9,000 至 21,000 18,885.55 0.61%至 11.20%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结合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 等,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210,000 万元至 225,000 万元,相比 去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 50.02%至 60.74%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1,000 万元至 23,00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 8.82%至 19.19%之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000 万元至 21,000 万元, 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 0.61%至 11.20%之间。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营业 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净利润同比增速,主要系受到汇率变动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 响,公司产品销售毛利下降所致。发行人 2021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 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 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承诺。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6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 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13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德昌股份”, 证券代码“60555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8,998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 5,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0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德昌股份 (四)股票代码:6055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9,98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20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000,000 股,详见 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 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50,000,000 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 Ningbo Dechang Electrical Machinery Made Co., Ltd. (三)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998 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 黄裕昌 (五)成立日期: 2002 年 1 月 21 日成立,后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六)住所: 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 18 号 (七)经营范围: 电机、小家电、汽车及配件的制造、加工;机械设 备、自有房屋的租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主营业务: 小家电及汽车 EPS 电机的设计、制造与销售业务, 包括小家电 ODM/OEM 产品、家电电器电机及汽车 电子助力转向系统(Electronic Power Steering,简称 EPS)电机 (九)所属行业: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2]31 号),吸尘器、家用护理工具的 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8)”,EPS 电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汽 车制造业(C36)” (十)邮政编码: 315400 22 (十一)电话号码: 0574-6269 9962 (十二)传真号码: 0574-6269 9972 (十三)互联网网址: www.dechang-motor.com (十四)电子信箱: info@dechang-motor.com (十五)董事会秘书: 齐晓琳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 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限 黄裕昌 董事长 2019.12.17-2022.12.15 张利英 董事 2019.12.17-2022.12.15 黄轼 董事 2019.12.17-2022.12.15 任正华 董事 2019.12.17-2022.12.15 马良华 独立董事 2019.12.17-2022.12.15 陈希琴 独立董事 2019.12.17-2022.12.15 包建亚 独立董事 2019.12.17-2022.12.15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限 朱巧芬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9.12.17 -2022.12.15 戚盈盈 监事 2019.12.17 -2022.12.15 郑润 监事 2019.12.17 -2022.12.15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限 黄裕昌 总经理 2019.12.17 -2022.12.15 齐晓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12.17 -2022.12.15 23 姓名 任职 本届任职期限 许海云 财务总监 2019.12.17 -2022.12.15 郑海林 财务副总监 2020.7.1-2022.12.1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在本公司任职 亲属关系 黄裕昌 4,628.53 33.07%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张利英 2,278.58 16.28% 董事 - 系董事长黄裕昌、董事 黄轼 1,139.07 8.14% 董事 张利英二人之子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的黄裕昌、 张利英、黄轼通过持股平台昌硕企管、宁波德朗、宁波德融、宁波德迈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间接持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昌硕企管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黄裕昌 董事长兼总经理 260 52.00% 1,983.65 14.17% 张利英 董事 140 28.00% 1,068.40 7.63% 黄轼 董事 100 20.00% 763.34 5.45% 持有宁波德朗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黄裕昌 董事长 640 80.00% 68.39 0.49% 黄轼 董事 160 20.00% 17.30 0.12% 持有宁波德融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黄裕昌 董事长 560 80.00% 59.85 0.43% 黄轼 董事 140 20.00% 15.16 0.11% 24 持有宁波德迈出资情况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黄裕昌 董事长 400 80.00% 42.74 0.31% 黄轼 董事 100 20.00% 10.89 0.08% 上述人员所持有昌硕企管、宁波德朗、宁波德融、宁波德迈的出资及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黄轼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黄裕昌、张利英之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黄裕昌、张利英、黄轼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57.48%的股份;黄裕昌、张利英、黄轼通过昌硕企管、宁波德朗、宁波德融、宁 波德迈间接控制公司 28.78%的股份的表决权;从而,黄裕昌、张利英、黄轼合 计控制公司 86.26%股份的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能够形成重大影响。同 时,黄裕昌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利英、黄轼担任公司董事。 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黄裕昌,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302191963********,高中学历,高级 经济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直接持有公司 33.07% 股权,通过昌硕企管控制公司 27.25%股权。通过宁波德朗持有公司 0.61%股权。 通过宁波德融持有公司 0.53%股权。通过宁波德迈持有公司 0.38%股权。现任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利英,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302191963********,高中学历,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直接持有公司 16.28%股权,通过 昌硕企管持有公司 7.63%股权。现任公司董事。 黄轼,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30281989********,本科学历,无境外永 25 久居留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直接持有公司 8.14%股权,通过昌硕企 管持有公司 5.45%股权。现任公司董事。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3,998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8,998 万股)的比例约为 26.32%。本次发行前后, 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份类型 /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例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黄裕昌 4,628.53 33.07% 4,628.53 24.36%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张利英 2,278.58 16.28% 2,278.58 11.99%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黄轼 1,139.07 8.14% 1,139.07 6.00%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昌硕企管 3,814.72 27.25% 3,814.72 2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德朗 85.48 0.61% 85.48 0.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德融 74.80 0.53% 74.80 0.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德迈 53.43 0.38% 53.43 0.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和丰创投 534.27 3.82% 534.27 2.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金浦投资 534.27 3.82% 534.27 2.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江阴毅达 427.42 3.05% 427.42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小基金 213.71 1.53% 213.71 1.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钱进 213.71 1.53% 213.71 1.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6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份类型 /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例 (万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5,000.00 26.32% 合计 13,998.00 100.00% 18,998.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 A 股股东户数为 58,161 户,其中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 序号 股份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黄裕昌 4,628.53 24.36% 2 昌硕企管 3,814.72 20.08% 3 张利英 2,278.58 11.99% 4 黄轼 1,139.07 6.00% 5 和丰创投 534.27 2.81% 6 金浦投资 534.27 2.81% 7 江阴毅达 427.42 2.25% 8 中小基金 213.71 1.12% 9 钱进 213.71 1.12% 10 宁波德朗 85.48 0.45% 合计 13,869.77 73.01% 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2.3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500 万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4,500 万股,本次 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0.1683 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14.9562 万股,合计 15.1245 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30%。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61,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3,022.28 万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727.7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宁波 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679 号)。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3,022.28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679 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 10,487.50 2 审计及验资费 1,018.00 3 律师费用 885.00 4 信息披露费用 521.70 5 发行手续费用 110.09 28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合计 13,022.28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总额与各项费用加总不等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60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48,727.72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49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41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 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19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0204 号)。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243 号)。公司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44,989.57 万元,同比上升 90.58%;实现净利润 15,671.76 万元,同比上升 47.5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671.76 万元,同 比上升 47.50%,主要原因一方面系 2020 年 1-2 月受疫情影响公司未能正常开工 导致当期业绩较正常水平低,另一方面系 2021 年 1-6 月公司业务规模较上年同 期扩大。公司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净利润同比增速,主要系受 到汇率变动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产品销售毛利下降所致。公司 2021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321.78 万元,同比上升 177.80%,主 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及销售回款及时;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647.10 万元,同比下降-1,632.60%,主要原因系公司当期购买新增设备、模 具、土地及理财等。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结合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 等,公司预计 2021 年前三季度的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 营业收入区间为 210,000 万元至 225,00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 50.02%至 60.74%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1,000 万元至 23,000 万 元,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 8.82%至 19.19%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000 万元至 21,00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 长将在 0.61%至 11.20%之间。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净 利润同比增速,主要系受到汇率变动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产品销售毛 利下降所致。发行人 2021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 30 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 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承诺。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已在招 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再 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 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39613001040019199 司余姚市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3901310029000028939 司余姚分行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123039098 杭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4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550880032600400180 波余姚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5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574902987810141 波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6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8114701012800399264 波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77650188000201025 司宁波余姚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734 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德昌电机越 南厂区年产 380 万台吸尘器产品建设项目、德昌电机年产 300 万台 EPS 汽车电 机生产项目、德昌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32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唐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33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4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楼 联系电话 : 0571-85783771 传真号码 : 0571-85783771 保荐代表人 : 马齐玮、唐青 项目协办人 : 覃星 项目经办人 : 张睿鹏、董垚婧、赵磊、游通、马宁 联系人 : 马齐玮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35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6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