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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昌股份: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
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
    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
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会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
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
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平台和公司
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与有关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
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
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
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
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部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

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
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
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
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

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