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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股份: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参与人员和机构因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
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及各分(子)
公司的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以及其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责任和义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或负债、净资产、收入等财务数据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总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公司相关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误导的情形;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
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含 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因下述情形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根据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更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
更正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
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组织相关部门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并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将处理结果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非有关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关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问责情况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
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