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6-11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3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锁定期由原来的 36 个月,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
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百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百灵”)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 36 个月,
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 12 个月,自动延长 6 个月。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3号),杭州福莱
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3,33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32.21元,并于
2021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总股本由10,000万股变更为13,334万股。
二、相关承诺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
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
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
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
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股
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百灵做出如下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
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
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
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笪良宽、任鹏飞、高晓丽、陈望全、
姬自平、杨凤梅、李纪刚)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
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
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
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30 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
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
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2.21 元/股的情形,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
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百灵、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
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 延长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 间接持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锁定期 锁定期
股 股
浙江福莱 2024年
2025年4
蒽特控股 3,896.40 - 29.22% - 10月25
月25日
有限公司 日
2024年
2025年4
李百春 1,466.88 4,523.95 11.00% 33.93% 10月25
月25日
日
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 2024年
2025年4
百灵企业 1,375.20 - 10.31% - 10月25
月25日
管理合伙 日
企业(有限
合伙)
2024年
2025年4
李春卫 366.72 1,054.32 2.75% 7.91% 10月25
月25日
日
2022年
2023年4
笪良宽 - 91.68 - 0.69% 10月25
月25日
日
2022年
2023年4
任鹏飞 - 91.68 - 0.69% 10月25
月25日
日
2022年 2023年4
高晓丽 - 91.68 - 0.69% 10月25 月25日
日
2022年 2023年4
陈望全 - 91.68 - 0.69% 10月25 月25日
日
2022年 2023年4
姬自平 - 2.75 - 0.02% 10月25 月25日
日
2022年 2023年4
杨凤梅 - 2.75 - 0.02% 10月25 月25日
日
2022年 2023年4
李纪刚 - 2.75 - 0.02% 10月25 月25日
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
股东已遵守 IPO 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
锁定期,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