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6-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福莱
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福
莱蒽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33,340,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福莱蒽特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
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承
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
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百灵就股份锁
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30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情形,触发股份锁定延期条件,上述相关股份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根据前述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本次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 延长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锁定期 锁定期
浙江福莱蒽特 2024年10月 2025年4月
3,896.40 - 29.22% -
控股有限公司 25日 25日
2024年10月 2025年4月
李百春 1,466.88 4,523.95 11.00% 33.93%
25日 25日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百灵企业 2024年10月 2025年4月
1,375.20 - 10.31% -
管理合伙企业 25日 25日
(有限合伙)
2024年10月 2025年4月
李春卫 366.72 1,054.32 2.75% 7.91%
25日 25日
2022年10月 2023年4月
笪良宽 - 91.68 - 0.69%
25日 25日
2022年10月 2023年4月
任鹏飞 - 91.68 - 0.69%
25日 25日
2022年10月 2023年4月
高晓丽 - 91.68 - 0.69%
25日 25日
2022年10月 2023年4月
陈望全 - 91.68 - 0.69%
25日 25日
2022年10月 2023年4月
姬自平 - 2.75 - 0.02%
25日 25日
2022年10月 2023年4月
杨凤梅 - 2.75 - 0.02%
25日 25日
2022年10月 2023年4月
李纪刚 - 2.75 - 0.02%
25日 25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 IPO 申报时出具的承诺,
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
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