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10-12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47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
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
特贸易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此次担
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 5,0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兴银钱江最高保2022011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
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兴业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
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被担保公 已审议的 本次担保实施 本次提 本次担保实
号 司 担保预计 前已实际提供 供担保 施后担保预
额度 担保额度 金额 计剩余额度
1 福莱蒽特 10,000 5,000 5,000 0
贸易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7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
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和202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
2022-013、2022-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
91330100MA2CFAG53D
代码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股东构成及持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股比例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
经营范围 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6,747.52
负债总额 46,044.93
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净额 702.59
(万元) 项目 2021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20,797.68
净利润 -112.17
是否审计 是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限: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
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
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
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
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
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
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
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
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
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
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
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
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
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
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
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
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
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
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71,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所提供的担保
额度均是基于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
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较小,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
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7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50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6%。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1,000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2%;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