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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蒽特: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11-01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5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福莱蒽特”)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
                                  1
   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本次转让
   价格 22.21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159,842,771.43 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杭州维雨、沃哲敏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股本比例               占股本比例
                   (股)                    (股)

  杭州维雨       7,196,883        5.40%         0             0

   沃哲敏            0               0      7,196,883       5.40%

       注:上述协议转让及股份过户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确认。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名称                 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8RCQE8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 5
                     幢 20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76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2
                   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1025%、传化智联
                   股份有限公司 68.75%、浙江中融正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31.1475%



       (二)股份受让方
       沃哲敏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沃哲敏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乙方受让甲方持有之福莱蒽特合计 7,196,883 股,
   占福莱蒽特股份总数的 5.4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经双方确
   认,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
   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股份处置权等上市公司
   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

   义务。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一股人民币 22.21 元(以
   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159,842,771.43 元。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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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

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二十五个工作日
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70%支付至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 70%

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
记手 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

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福莱蒽特的股东,
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支付至甲方。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
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
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
料。
   (三)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均己采取必要的公
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
的限制。
   2.甲方对标的股份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
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立质押或存在
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将导致拟转让的股份
被司法查封、冻结。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无股
份代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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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发生上述的情形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得到上交所确认,最终导
致乙方无法完全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情形,乙方有权追

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
不会将标的股份再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

其他权利限制。
   5.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其支付股权转让款
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甲方要
求,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之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资金证明。
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交所的要求完成包括权益变动
报告在内的收购必备文件。
   3.乙方在合法取得标的股份后,其任何处置等行为与甲方无关,
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以下简称
“过渡期”), 福莱蒽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
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因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


                              5
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
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
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
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
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

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
的公告或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
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
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
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
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
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
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
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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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性障碍;
   3.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

议的条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
为无效;
   4.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

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
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一方
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另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维雨、沃哲
敏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四)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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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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