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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蒽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12-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上市公司”、“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及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徐峰、董超。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董超、徐舟、洪陈旻豪。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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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
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
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
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
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福莱蒽特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
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
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
                                   2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
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及现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查阅公
司定期报告,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福莱蒽特的经营模式、经营环境
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应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2、应继续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及资金使用工作。

    3、应继续关注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福莱蒽特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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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福莱蒽特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
自上市以来,福莱蒽特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的相关要求。

    福莱蒽特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福莱蒽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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