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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8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结合《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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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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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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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 4 次,每季度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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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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