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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10-28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
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
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
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总监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1
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
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
时性。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
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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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审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报窗口期(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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