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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
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
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28日公告发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
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14:00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
382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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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股份 114,1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6%。除前述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2.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2 董事会议事规则;
     2.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5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7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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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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