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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传媒: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29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7 月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
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
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贵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
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 258 号公司 323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曲柏龙主持。

    3.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22 年 7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444,444,445 股,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 20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4.00071925 亿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90.01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 名,所持股份数计 3.03 亿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18%;通
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所持股份数计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1.836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等;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和现场方式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部
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
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审议议
案均获得通过。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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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关千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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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少之归/
             姚淑英                                      王文胜




                                           经办律师:/霆勹仅
                                                         姜传玉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20 2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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