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版传媒:龙版传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
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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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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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确定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进行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
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公司须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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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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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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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积极、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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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与合作。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
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
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2.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3.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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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证券法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证券法务部)应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证券法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
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
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由董事会秘书发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
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证券法务部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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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等),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
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答复。如投
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
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
司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
须将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
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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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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