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9-23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以下简称《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
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
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
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
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
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
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
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

   
      

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单独对该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
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
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
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
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洽商
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
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
期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
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披露。

      第四十六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
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
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
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第五十六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
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
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十九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六十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
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
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二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
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
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
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
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
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
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
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
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
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
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
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
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
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
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