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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9-23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在内的日常实施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合董事
会秘书具体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
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下属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承担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内幕信息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高比例
送转股份、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填写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前款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将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将在相关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
的所有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证
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保密责任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最小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并购重组、
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
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策划、论
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