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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2022-04-26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
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各项议
案并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于友达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
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浙江省肿瘤医院财务副科长,浙江省卫生厅
培训中心财务科长、浙江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
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2.9离任),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鑫发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
授级高工。曾任浙江中医药大学工程师,中国光电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浙江省能源
研究所实验室主任,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现任嘉兴市燃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艾罗网络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先生,独立董事,1970年3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博
士。曾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教师,现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的教师。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单位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没有为公司及其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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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我们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研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
长和工作经验,在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后,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对
有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我们对所审议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未提出过异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于友达     8         8       0        0         4         4         0       0

周鑫发     8         8       0        0         4         4         0       0

 徐浩      8         8       0        0         4         4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动召集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
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
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现场考察
   报告期内,因新冠疫情对出行的影响,除现场考察外,我们更多地通过会谈、电
话等多种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的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
方面的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我们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
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我们独立行使职权,为我
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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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2021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我们重点
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遵
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拟使用不超过1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本金
人民币24,000.00万元,赎回本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本金人
民币12,000.00万元。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薪酬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情况符合公司
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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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外披露业绩预告以及业绩快报。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进行了了解和审
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
计的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没有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
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
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进行了
有效监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对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重大事项均进行了及时披露,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报告期内,我们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
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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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且担任召集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
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
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
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我们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自身学习,勤勉尽责的工作。为客观公正
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
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于友达、周鑫发、徐浩
                                                       2022年4月24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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