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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2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08 月 0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为适应龙游经济开发区的集中供
热需求的快速增长,受龙游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政策限制,公司通过新增燃煤机
组提高产能较为困难,拟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独立董事认为:该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产能,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
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及需要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三期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充分考虑市
场环境及战略发展做出的审慎决定,并通过充分论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于友达、周鑫发、徐浩
                                                     2022 年 08 月 01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