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 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恒盛能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0,000 股,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5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总额为 5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股份 的数量为 150,00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为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额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6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 应的股份数量为 1,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6 名,分别为徐洁芬、王建国、 项红日、席礼斌、韦建军、周跃森,其中徐洁芬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项红日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席礼斌先生担任副总经理,韦建军先生担任副 总经理,周跃森先生担任监事会主席。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 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并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追加其 他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未履行承诺而触发延长锁定期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 违规担保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11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申请解除限 剩余限售股 序号 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售数量(股) 数量(股) 1 徐洁芬 400,000 0.20% 400,000 0 2 王建国 350,000 0.18% 350,000 0 3 项红日 160,000 0.08% 160,000 0 4 席礼斌 100,000 0.05% 100,000 0 5 韦建军 60,000 0.03% 60,000 0 6 周跃森 40,000 0.02% 40,000 0 合计 1,110,000 0.58% 1,110,000 0 注:上述股东徐洁芬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项红日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席 礼斌先生担任副总经理,韦建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周跃森先生担任监事会主席。股东王 建国先生于 2020 年 8 月不再作为公司的监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仍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其承诺,上述股东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50,000,000 -1,110,000 148,89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0,000,000 1,110,000 51,110,000 股份合计 200,000,000 - 200,00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盛能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 遵守了其在参与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