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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盛能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8-1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
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恒盛能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0,000 股,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5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总额为
5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股份
的数量为 150,00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为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额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6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
应的股份数量为 1,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6 名,分别为徐洁芬、王建国、
项红日、席礼斌、韦建军、周跃森,其中徐洁芬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项红日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席礼斌先生担任副总经理,韦建军先生担任副
总经理,周跃森先生担任监事会主席。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
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并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追加其
他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未履行承诺而触发延长锁定期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
违规担保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11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申请解除限      剩余限售股
 序号
             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售数量(股)      数量(股)

   1        徐洁芬          400,000                  0.20%             400,000             0

   2        王建国          350,000                  0.18%             350,000             0

   3        项红日          160,000                  0.08%             160,000             0

   4        席礼斌          100,000                  0.05%             100,000             0

   5        韦建军           60,000                  0.03%              60,000             0

   6        周跃森           40,000                  0.02%              40,000             0

         合计              1,110,000                 0.58%            1,110,000            0
    注:上述股东徐洁芬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项红日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席
礼斌先生担任副总经理,韦建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周跃森先生担任监事会主席。股东王
建国先生于 2020 年 8 月不再作为公司的监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仍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其承诺,上述股东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50,000,000            -1,110,000          148,89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0,000,000             1,110,000           51,110,000
 股份合计                              200,000,000                      -         200,00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盛能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
遵守了其在参与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