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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公司”或“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圣泉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
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
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保荐人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1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2       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利义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工作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
          证券交易所备案。                     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按照有关规定需要
  3
          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亚玲女士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的配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
                                               月 30 日之间买卖 300 股圣泉集团股票,
          荐人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获利 341.76 元,上述事项构成短线交
  4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易。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发布了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并按照规定将短线交易获利 341.76 元
                                            收归公司所有。保荐机构就短线交易相
                                            关法律法规和违规案例作为备忘录提
                                            交公司,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学习,确保相关人员严格规范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
                                            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
                                            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保荐人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5    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     定期回访,并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工作。                                 12 月 30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经核查,除前述第 4 项相关事项外,公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6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事项。
     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7                                         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方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内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控制度。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保荐人应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9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事前或事后审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11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1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监管关注函。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保荐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报告。
     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14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情况。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16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17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圣泉集团 2021
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圣泉集团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