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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泉集团:圣泉集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06-08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行为,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
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重
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
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
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
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
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及经办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及联
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部。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报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     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应当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
及联络人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
情况。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
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
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
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
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
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
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5%时;

   (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八)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下
列情形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重大变更;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
额,都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上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制度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达到 3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不包括在当年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
年度预计额度范围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若公司及子公司发现该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将超出当年度预计上限,应及时报告。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
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且需通过公司
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变更”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
变更;

    (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风险”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且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
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触发报告标准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业绩情况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相关
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三)经营环境变化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政府
主管部门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各级公司的市场
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重大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政府补贴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六)环境信息

    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2.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可能对本单位产生较大影响;

    3.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的;

    4.本单位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5.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
保护的重大事件。

    (七)监管事项
   1.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处罚函件;

   2.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函件;

   3.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函件;

   4.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措施影响公司分类评级的
函件。

   (八)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
内容;

   (九)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造成影响的事项;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三)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特别说明,触发报告标准比照适用本
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内部信息管理的专职部门,是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相
关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
电子文档,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有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责任人认为与事项密切
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在报告重大信息时需填写并亲自签署重大信
息报告单。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
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
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
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材料 1 式 2 份,
分别由公司证券部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所在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
析、判断,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
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并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相关责
任人应与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修改亦同。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
附件 1: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重大信息标题




重大信息内容简述




  联络联系电话



     联络人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1.重大事项内容较多,可只填摘要,并另附内容。
     备注
                   2.联络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交重大信息报告单时应同时报送全部
                   相关材料,并附上报送材料清单。
附件 2: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单(适用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重大信息标题




重大信息内容简述




  联络联系电话



     联络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责任人
                                              签字:          年   月   日
                   1.重大事项内容较多,可只填摘要,并另附内容。

      备注         2.联络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交重大信息报告单时应同时报送全部
                   相关材料,并附上报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