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济南圣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对圣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 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49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8,106.00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77,477.68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9,371.68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106.0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圣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 534,151,809.00 股,共涉及 3,769 名股东(包含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 账户),锁定期为自圣泉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 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董事祝建勋、江成真、孟庆文、孟新,公司除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徐传伟、肖猛、吕冬生、唐磊、邓刚、张亚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 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与本人 的持股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 2、公司监事陈德行、柏兴泽、申宝祥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 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祝建勋、 江成真、孟庆文、孟新、徐传伟、肖猛、吕冬生、唐磊、邓刚、张亚玲、陈德行、 柏兴泽、申宝祥)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流通限制如下: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 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534,151,809.00 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 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 持有限售股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号 (股) 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济南舜腾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济南舜 1 33,259,423.00 4.29% 33,259,423.00 - 腾产发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2 唐路林 17,225,962.00 2.22% 17,225,962.00 - 3 祝建勋 13,634,926.00 1.76% 13,634,926.00 - 4 江成真 11,331,922.00 1.46% 11,331,922.00 - 5 孟庆文 7,316,440.00 0.94% 7,316,440.00 - 6 孟繁亮 7,112,310.00 0.92% 7,112,310.00 - 7 柳飞 5,500,000.00 0.71% 5,500,000.00 - 8 吕化伟 5,363,018.00 0.69% 5,363,018.00 - 9 焦念国 4,620,460.00 0.60% 4,620,460.00 - 其他本次上市流通首 10 428,787,348.00 55.34% 428,787,348.00 - 发限售股份 合计 534,151,809.00 68.94% 534,151,809.00 - 注 1: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江成真和孟庆文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传伟、唐 磊和张亚玲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德行、柏兴泽和申宝祥为公司监事。上述人员均承诺:锁 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注 3:祝建勋为前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孟新为前任董事,吕冬生和邓刚为前任高级管理人 员,上述人员均在任期届满(2022 年 1 月 16 日)后不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 述人员均承诺: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4:肖猛为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离职,就任时确定的任期至 2022 年 1 月 16 日,其承诺: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限售股上市流通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股 693,716,800.00 89.54% -534,151,809.00 159,564,991.00 20.59% 二、非限售股 81,060,000.00 10.46% 534,151,809.00 615,211,809.00 79.41% 三、股份总数 774,776,800.00 100.00% 774,776,800.00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圣泉集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圣泉集团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长城证券对圣泉集团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