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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泉集团:圣泉集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09-06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济
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
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
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
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
    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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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
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
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
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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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
      预留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限制性股票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5%。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
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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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申诉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
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
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
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薪酬委员
会有权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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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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