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泉集团: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4-18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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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要从事合成树脂及复合材料、生物质
化工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公司本次发行的对
象为实际控制人唐地源,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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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地源认购的原因及
主要考虑,公司控股股东唐一林未参与本次认购的原因;(2)
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
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
否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
并公开披露;(4)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
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公司业务与经营情况
2.1 根据申报材料,1)2021 年度公司合成树脂及复合材料
业务收入同比增加 43.52%。2)报告期内,公司合成树脂及复合
材料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9.59%、26.17%、25.24%、21.66%,呈
下降趋势。3)2021 年度、2022 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678.35 万元和-44,271.20 万元,与同期
净利润差异较大。4)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11.27%、30.27%、11.44%和 11.84%,2020 年占比较大主要系卫
生防护用品销售大幅上升所致。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合成树脂及复合材料业务主
要产品销量及单价等情况,说明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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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2)
结合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成本结构等,量化分析公司合成树脂
及复合材料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
因素是否将持续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影响;(3)公司是否存在
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的情形,结合各期销售回款、备货情况等,
量化分析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波动较大且部分期间大额为
负的原因,以及公司应对措施;(4)使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节
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具体过程,经营性应收及应付项目所对应
具体资产的情况,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
生相符;(5)2020 年公司卫生防护用品境外销售的收入、覆盖
区域,主要客户成立时间、经营规模,与公司合作背景等,相关
产品毛利率与境内客户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海关报关数
据、信保数据、外汇收汇金额、出口退税金额等数据与境外业务
规模的匹配性,公司后续对卫生防护用品业务的经营安排;(6)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
涉及限制、落后产能。
2.2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
为 70,978.56 万元、105,985.36 万元、151,916.54 万元和 140,346.75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82%、9.71%、11.13%和 11.53%。
请发行人说明:(1)各存货项目的库龄及期后结转情况,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产品特性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的充分性;(2)结合原材料备货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
销售周期等,分析各存货项目规模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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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 2.1-2.2 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3.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为
25,471.52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 4,354.35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为 2,995.5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参股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
密联系,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
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前次募投项目中,“铸造用陶瓷过滤器、
冒口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及扩产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由 14,414.00
万元调减至 1,715.45 万元,调减的募集资金 12,698.55 万元及利
息将投入“年产 1000 吨官能化聚苯醚项目”,目前新项目正在筹
建中。2)“高端电子化学品项目”项目已结项,尚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中的 4,060 万元投入建设“年产 3000 吨功能糖项目”,3,222.02
万元投入建设“年产 1000 吨官能化聚苯醚项目”。3)“科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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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原计划的 2023 年 4 月调
整至 2024 年末。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延期的
原因及募投项目最新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项目实施是否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2)前次变更或结项等募集资金未投向本次
募投项目的原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前后,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
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的比例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其他
5.1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为 59,881.19 万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
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有息负债。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业务规模、业务增长、资
金缺口和未来现金流入净额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部分土地及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主要系项目竣工验收尚未完成或近期完成,上述不动产
权证书正在办理中。除此之外,员工公寓为小产权房,污水站地
上构筑物为公司在未取得土地权证的集体土地上所建。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手续办理情况,是否
存在办理障碍,是否将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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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要从事合成树脂及复合材料、生
物质化工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请发行人说明:(1)最近 36 个月受到的金额在 1 万元及以
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
整改;(2)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
称及排放量,环保处理设施投入情况及采取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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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4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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