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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兴源创: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2020-03-09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制
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
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
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
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
    3、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
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
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或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
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
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
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的,应说明下列情况: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
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
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30%;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