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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兴源创:华兴源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3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李伟、张鹏飞
联系电话              025-83387759、025-8338790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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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华兴源创”)
证券代码                688001.SH
注册资本                440,591,565 元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文源
实际控制人              陈文源、张茜
联系人                  朱辰
联系电话                0512-8816869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6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7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披露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
                        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1、尽职推荐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9 日、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2 日、2022 年 1 月 18 日至 19 日、2023 年 1
(2)现场检查情况       月 3 日至 5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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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88,089.30 万
情况                    元,投资于“平板显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半导体事业部建设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
                        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60,299.62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余额为 2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2,851.51 万
                        元(含利息及理财收入并扣减手续费支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
                        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
                        按规定召开。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兴源创 2019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
                        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意见情况
                        情形。”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兴源创 2020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
                        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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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情形。”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
                        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报告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
                        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
                        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报告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
                        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限售股上市流通、日常关联交易、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
                        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 6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2021 年,发行人聘请本公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理由                    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公司授权李伟、张鹏飞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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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说明
                        任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因此发行人持续督导
                        的保荐代表人由时锐、吴学孔变更为李伟、张鹏飞。
                            因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曾存在使用闲置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
                        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
                        局”)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   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发行人已通过自查发现前述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情形,并及时开展相关补充确认及整改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发行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人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事项及整改情况          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暨增加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5)。同时,针对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已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本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并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
                        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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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
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
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曾存在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形,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对发行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及时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
了书面报告。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兴源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兴源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华兴源创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6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伟               张鹏飞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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