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邵怀宗)2019-08-14
独 立 董事提 名人声 明
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现 提名邵怀宗为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已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 、工作经 历 、兼任职务
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已书面 同意出任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 见该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各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 ,与 烟 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 限公 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被提名人具备 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 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 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 作经验 ,并 已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 书 。
二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
(一 )《 公 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二 )《 公务 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 纪 委 、中央组 织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 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 纪 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 领导班子成 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 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 、被提名人 具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主 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 、兄 弟姐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bO/0以 上 的股 ‘
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 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
在该 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 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 立董事候选人无下 列不 良纪 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
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 ,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 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 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
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被 提名人在烟 台睿
创微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 董事各案及培训 工作指 引 》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 明 白作 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 明 。
渺惕
提名人 :烟 台睿创微 纳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