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洪伟)2019-08-14
独 立 董 事候选 人 声 明
本人洪 伟,已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由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股份
有限
公 司董事 会提 名 为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股份 有 限公 司第 二
届 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本 人具各独立 董事任
职资格 ,
保 证 不 存在任 何影 响本人 担任 烟 台睿 创微纳 技术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 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上 市公 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 件 ,具 有 五年 以上 法律 、经
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
本人 尚
未根 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培 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本人承 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 加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举办的最近 一期独立董事 资格培 训并取得独立董 事 资格证
书。
二 、本人任职 资格 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
规和 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公 司法》 关于董
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 员法》 关于
公务 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 委、中
央组织 部 《关于规范 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 司、基金 管理公 司独立董 事 、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 委、教 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 强 高等学校 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 高校领 导班 子成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 会 《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 暂行 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 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
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属 、
主要社 会关 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 等 ;主 要社会关
系是 指兄 弟姐 妹 、岳父 母、儿媳女婿 、兄 弟姐妹 的配
偶、配偶 的
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 系亲
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上 市公 司已发 行股份 sO/0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 者在上 市公 司前五 名 股东 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 ′
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 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 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 服务的 中介机
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 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 签 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 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
有重大业 务往 来 的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 者高级 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 务往 来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 董事 、监 事或
者高级 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 前六项 所列举 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认定 不具 各独立 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 录 :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 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
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 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 两次未 出席董 事会会 议 ,
或者 未亲 自出席董 事会会 议 的次 数 占当年董 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
事期 间,发 表 的独立 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 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 ;本 人
在烟 台睿 创微纳 技
术股 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 未超过六 年 。
本人 已经 根据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 董事各 案及培 训 工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立 董
事候选人 任职 资格
进 行核 实并 确认 符合要求 。
本人 完全清楚独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误 导成分 ,本 人 完全
明 白作 出虚 假
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 资格和 独立 性。
本人承 诺 :在 担任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
期 间,将 遵 守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发布 的规 章、规定 、通
知以
及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 的要求,接 受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监 管 ,
确保 有足 够 的时 间和 精力 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
单位 或个人 的
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人将 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 日起 3o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 。
务
,
特此声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