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⒛ 19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 金 诚 同达 律 师 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 国贸大厦 A座 10层 1000∝ 电 话 :010-WOG8sB5 传 真 :010-Bs150⒛ 7 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 关于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⒛ 19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 致 :烟 台睿 创 微 纳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北 京 金 诚 同达 律 师事 务所 接 受烟 台睿 创 微 纳 技 术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 “ ” 公 司 )委 托 ,指 派黄鹏律 师 、于洋律 师 (以 下简称 本 所律 师 )出 席 公 司 2019年 第 四次 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 东大会 ”),并 对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合 法性进 行见 证 。 “ ” 本 意见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上 市公 “ ” 司股 东大会 议 事规 则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规 则 》 )等 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 范 “ 性文件 以及 《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烟 台睿创 微 纳 技术股份有 限公 司股 东大会 议事 规 则 》(以 下简称 “《议事规则 》”) 的规定 出具 。 为 出具 本 意见 ,本 所律 师 审查 了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有关会 议文件和材料 。本所 律师得 到 公 司如 下保 证 ,即 其 己提供 了本所律 师认 为 作为 出具本 意见所 必 需的材 料 9所 提供 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 印件等材料 、 口头 证 言均符合 真实 、准确 、完 整 的要求 ,有 关 副本 、复 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 料 。 =致 在本 意见 中 ,本 所律 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 员 资格 、召集 人 资格 及会 议表 决程序 、表 决结果是 否符 合 《公 司法 》等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议事规 则 》的规 定发表 意见 ,不 对本次股 东大会 审 议 的议案 内容 以及 这 些 议案所表述 的事 实或数 据 的真实性及 准确 性发表 意见 。 本所及 经 办律 师依据 《律 师事务所 从事 证 券 法律业 务 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 务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执 业规 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 意见 出具 日以前 已经 发 生或 存在 的 事实 9严 格 履行 了法 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 责和 诚 实信用 原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 北 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 意见合 法 、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本 意见仅供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 相关 事 项 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 ,不 得 用 作任 何 其 他 目的 。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 的要求 ,按 照律 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 范和 勤勉 尽 责 的精神 ,对 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 见 证 ,现 出具见证意 见如 下 : 一 、关于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 程序 ⒛ 19年 11月 28日 ,公 司第 二 届 董事会第 五 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 于 召开 公 司 ⒛ 19年 第 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⒛ 19年 11月 30日 ,公 司通 过 指 定媒 体 及 网络 信 息披 露平 台发布 了 《关 于 召开 ⒛ 19年 第 四次 临时股东大 会 的通 知 》。 根据 上 述 公告 内容 ,公 司 己向全 体股 东发 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的通知 。 本 次股 东大会于 ⒛ 19年 12月 16日 在烟 台市经济技术开 发 区 贵 阳大街 11 号 如期 召开 ,由 董事长马宏 主持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 时 间 :采 用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络投票系 统 ,通 过交 易系 统 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间为股 东大 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2019年 12 月 16日 9∶ l⒌ ⒐ 25,⒐ 30△ ⒈ 30,13:0卜 15:00;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大 会 召开 当 日即 ⒛ 19年 12月 16日 的 9∶ 15-1⒌ 00。 经 核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 会 召集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通 知 的 内容 及 发布 方 式符合 《公 司法 、《公 司章程 》及 《议事规则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 、地 点和 内容 与公 告 的时 间 、地 点和 内容 一 致 ,符 合 《公 司法 》、 《公 司章程 》及 《议事规则 》。 二 、 关 于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 资格 通 过 现场和 网络投票 的股 东及代 理 人共 计 18名 ,代 表股份 141,825,875股 , 占公 司总股份 的 31.87Og%。 其 中 :通 过 现场 投票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表 14名 ,代 表 股 份 133,羽 4,552股 ,占 公司总股 份 的 30。 07⒛ %。 通过 网络 投票 的股 东 4名 , 代 表 股份 8,OO1,” 3股 ,占 公司总股 份 的 1。 ⒛80%。 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经核查 ,出 席本次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为 ⒛ 19年 12月 9日 下午 收市后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普通股股 东及代 理人 。 本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公 司 的董事 、监 事 出席 了本 次股东大会 , 公 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 公 司聘任 的律师列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 综 上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前述 出席会 议 的人 员均 符合 《公 司法 》、《议 事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资 格均合法有 效 。 三 、关于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程序及 表 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 东大会依据相 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采 取 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 票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网络投票结 束后 ,上 海 证 券 信 息有 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 网络投 票 总 数和 统计数 。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 《公 司章程 》、《议事规 则 》规 定 的程序进 行 投 票和监 票 ,并 将 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 的表 决结果进 行合 并统计 。 (二 )表 决结果 经 本所律师核查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 均针对 列入本 次股 东大会 议事 日程 的议案进 行 了表 决 。 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 议事 日程 的议案共 4项 ,具 体表 决结果 如 下 : 1.《 关于修 订公 司章程 的议案 》 ; 表决结果 :同 意 141,825,375股 ,占 出席会 议全体股 东所持股份 的 gg。 gggG%; 反对 500股 ,占 出席会议全 体 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0。 00∝ %;弃 权 0股 。 2.《 关于修订 公 司募 集 资金 管 理 制度 的议案 》; 表 决结果 :同 意 141,825,375股 ,占 出席会 议全体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gg.gg96%; 反对 sO0股 ,占 出席会 议全 体 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0。 OO04%;弃 权 0股 。 3.《 关于独 立 董事津 贴标 准 的议案 》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表 决结果 :同 意 l41,825,375股 ,占 出席会议全体 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gg。 gggG%; 反对 500股 ,占 出席 会 议全体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 OO04%;弃 权 0股 。 4.《 关于使 用 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 充流 动 资金 的议案 》 ; 表 决结果 :同 意 141,825,375股 ,占 出席会 议全体 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gg。 gg96%; 反对 500股 ,占 出席 会 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dO/0;弃 权 0股 。 根据 上述 表 决 结 果 ,本 次会议全部议案均 经 由持有 表 决权 的参会股 东表 决通 过。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公司章程 》 及 《议事规 则 》 的规 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 四 、结论 意见 基 于上述 事 实 ,本 所 律 师认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及 召集 人 资格 、会 议表 决程 序及 表 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 规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决议 内容 符合 相 关 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合 法有 效 。 (以 下无 正 文 ) 北京金诚 同达 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 (本 页无 正文 ,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⒛ 19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 北 京金 引 c 喘 负责人 (签 字 ) 经 办律 师 (签 字 ) 诳惑 肛 于洋 : l,0t?+ (7 nl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