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作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睿创微纳”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于2019 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105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万股,并于 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 本为44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393,431,493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A股)为51,568,50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5,000,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限售期为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8年12月26日)起36个月,股 东数量为7名,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62%,将于2021年12月27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及限售股股东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 1 下: (一)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2股发行人股份,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 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的 减持不受前述限制。 7、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 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 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 2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股东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3,561,429股发行人股票,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 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 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股东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2,282,727股发行人股票,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 3 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5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 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股东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股发行人股份,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 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股发行人股票,自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4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五)股东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单位认购发行人股票导致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 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 5 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5,000,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1 10,000,000 2.25% 10,000,000 0 有限公司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 2 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8,000,000 1.80% 8,000,000 0 (有限合伙)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股权投资 3 900,000 0.20% 900,000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 4 950,000 0.21% 950,000 0 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 5 3,150,000 0.71% 3,150,000 0 金(有限合伙) 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 6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000 0.225% 1,000,000 0 伙)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 7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000,000 0.225% 1,000,000 0 合伙) 合计 25,000,000 5.62% 25,000,00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25,000,000 合计 25,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经 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睿创微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亮 刘芮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