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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创微纳:未来三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2022-03-31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
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
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
发展计划、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
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
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
额的。

    公司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二)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现金状况进行
中期分红。

    当年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未实施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未来年度提高
现金分红比例,以保障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0%。

   (三)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每股盈利水平、股本规模和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
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五)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 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
程规定的调整分配利润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
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发生不利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
应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可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
见, 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
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邮件、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