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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6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以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
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总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总量由 450.00 万股调整为 429.00 万股、授予价格由每股 16.80 元调
整为每股 16.60 元。
    综上,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同意
以 16.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2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