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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5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

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

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1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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