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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准科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准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8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2)第1277号

致: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的委托,指派高美娟、史一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于
2022年10月17日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浔阳江路7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上
刊载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超过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高
新区浔阳江路7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一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
月17日9:15至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
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6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729,91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60%。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19,3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9%。



                                     2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
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4,649,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5.2269%。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
东、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29,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44%; 反 对 1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01,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57 %;反对1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3
表决权股份的0.49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29,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44%; 反 对 1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01,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57 %;反对1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49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29,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44%; 反 对 1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29,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44%; 反 对 1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01,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57 %;反对1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4
表决权股份的0.49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29,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44%; 反 对 1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01,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57 %;反对1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4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29,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44%; 反 对 1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29,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44%; 反 对 1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决 权 股 份 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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