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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7-3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杭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97,369,967.27 元
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
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297,369,967.27 元。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树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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